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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常会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大量企业新合规风险即将暴露

青悦数据 排污许可行动者 2023-08-23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2020年12月9日召开常务会议,今天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些大事

其中,我们比较关注的是:

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公开排放信息,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公众号:中国政府网今天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些大事

自2018年底就对外公开征求了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终于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草案,立法进程推进了一大步。长达两年的等待中该条例到底经历了哪些波折与修订尚不得而知,目前还只能参考两年前的征求意见稿。

参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初步解读,有很多重大影响


随着条例立法进程推进,下列企业新合规风险即将暴露,需引起高度重视:


1. 无证排污。

任何企业应检查自己是否对外排放废气废水,并根据最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申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排污许可证。

如果尚未申领,则可能构成”无证排污“,法律风险最高。

[2018年征求意见稿版本,草案有可能已修订]

第六十一条【无证排污】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并处每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并处每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至(三)项情节严重的及第(四)项,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启动生产设施或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仍排放污染物的。


2. 申领排污许可证中内容正确性。

特别是后面证后监管过程中经常参考的:

        a.排污许可证中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中的排污种类,浓度,总量数据是否正确。

        b. ”自行监测要求“中记录自行监测方案是否与实际一致。

        c. ”执行(守法)报告要求“中执行报告发布频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d. 各类排放口位置数量等信息是否正确。

如果内容不正确,而执法部门与公众监督参照此要求,则会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或声誉麻烦。

[2018年征求意见稿版本,草案有可能已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二)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要求的;(三)控制污染物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四)排放未经许可的污染物种类的。


3. 是否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是否按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中的方案进行监测,并在污染源自行监测平台及时填报数据(含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含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数据)。

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也是执法与公众监督的重要参考,是证实企业是否依证排污的重要证明。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并维护好自行监测数据,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这里特别要强调维护好,指如果是工况等异常导致的自行监测数据超标,应该在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自行监测公开平台备注,否则有可能会被环保组织记作超标而举报。

注:部分省市采用了自己省市的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平台,部分省市采用了生态环境部平台;具体需咨询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经咨询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此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平台属地方事权,因此不管在哪个平台填报,根据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执行即可。


根据我们最新的统计,还是有相当多的公司没有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存在重大环境风险。

2020-10各省市已发排污许可证应公开自行监测而未公开情况排名

全国目前有10万家左右企业尚未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本公众号与南昌青赣,青岛清源,甘肃绿萌等NGO近期已合作公开各个省份应公开监测数据而未公开名单,并已有部分企业反馈或咨询改进。

注:山西省与吉林省因自行监测平台改造及故障,暂时数据不够精准。其他省份因自行监测平台与排污许可平台数据实时更新会有极少量不同步问题。


且除了行政执法部门,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也在推进排污许可制落实:

 参见:公益|面对最严准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排污许可的证后监管


[2018年征求意见稿版本,草案有可能已修订]

第六十六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二)未按照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要求提交自行监测数据的;(四)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企业应该将自己自行监测系统中的企业名称,排污口名称与编号,排污种类名称修改为与排污许可证完全一致,便于进行对比是否超标;同时注意在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时注意公开流量数据,便于计算排污总量,此要求已经写入所有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


随着后面《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在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方面也将有更明确的要求和法律责任。

    

4. 是否按要求公开执行报告。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时按质发布执行报告。

执行报告是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及公众报告自己整体依证排污的重要工具。


根据青悦统计,目前只有不到30%的企业公开了年报,而季报和月报公开程度更低。

参见:2020-10各省市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排名


而且很多企业对于自己的超标与处置情况等选择性不披露


[2018年征求意见稿版本,草案有可能已修订]

第七十条【违反执行报告(按次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次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二)执行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5. 依证排污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种类,浓度,总量排污,不超种类,超标,超总量排污。

对于不超标大部分企业都有认识,但对于不超种类,不超总量可能没那么重视。尤其是计算总量后,通过稀释空气或者水来逃避超标的方法会部分失效,因为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超浓度,但总量可能会超了。


[2018年征求意见稿版本,草案有可能已修订]

第六十三条【超浓度超总量】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每种污染物、每个排污口分别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 需更关注无组织与固废排放


无组织排放与固废管理需要更加关注


[2018年征求意见稿版本,草案有可能已修订]

第六十四条【违反管理要求排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二)特殊时段未禁止或限制排污设施或工艺排放污染物的;(三)未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渗漏、遗撒、扬散的;(四)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固体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种类、重量或者数量的;(五)违反环境管理要求的其他情形。


其他比如信息公开要求,台账要求等,在此就不一一提出,具体可以参见征求意见稿中的原文。


”排污许可制“是中央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是对固定污染源进行全覆盖精准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制度,随着固废及碳排放被纳入排污许可证及平台,排污许可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希望各个企业与各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也都更加重视,上海青悦将联合各地环保组织持续共同观察并推进落实。


企业依证排污,政府依证监管,社会组织与公众依证监督,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共建美丽中国。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卫蓝侠”项目,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清源行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提供的资助,文章内容由上海青悦环保承担全部责任,与资助方政策及立场无关。



用科技保护环境


关于青悦:

上海闵行区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2015年1月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注册为民营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闵行区环保局。我们致力于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数据开放,利用信息技术推动环境保护,帮助广大公众获得环境质量知情权和监督权,帮助企业绿色化发展,帮助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更好公共服务。近期主要在排污许可,企业环境信用及其应用,尤其是在绿色金融,绿色财税领域的应用,环境数据开放方面做一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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